- 10月 23 週三 201311:38
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 10月 18 週五 201312:28
審慎評估Rhododendrol成分安全性,自即日起停止使用於化粧品中
有關Rhododendrol(杜鵑醇)成分之使用安全,本署已就台灣佳麗寶公司提供的安全性相關資料,提本署化粧品管理諮議會討論,經效益及風險評估結果,停止使用該成分。目前衛生福利部另核准有其他13種美白成分可使用,為保護消費者使用產品之安全,本署自即日起停止化粧品中使用Rhododendrol之成分,倘未來廠商有進一步安全性評估資料,再行評估。
本(102)年7月4日日本佳麗寶公司公布消費者使用含有Rhododendrol成分美白化粧品,造成消費者產生膚色不均之情形,食品藥物管理署當日即要求台灣佳麗寶(Kanebo)公司對相關產品進行下架回收作業,同時要求台灣佳麗寶公司限期內提出完整之安全性評估資料,以進行安全性完整評估作業。
依據台灣佳麗寶公司資料,截至8月30日止,相關應回收產品數量為63,786瓶,已回收63,784瓶,回收率達99.99%;有354人通報,其中有276人疑似有膚色不均的現象,經佳麗寶公司陪同就診,確診膚色不均人數為47人,診斷結果屬於接觸性化學性白膚症,非白斑症,停用或治療一段時間後可回復。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如果持有佳麗寶含有Rhododendrol成分美白化粧品之消費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如果皮膚出現異常狀況,應立即就醫,同時聯絡台灣佳麗寶公司,處理後續事宜。
- 10月 17 週四 201311:17
化粧品中Methylisothiazolinone (甲基異噻唑啉酮)成分之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3-09-18】
有關網路媒體報導Methylisothiazolinone (甲基異噻唑啉酮)是化粧品中常添加之防腐劑,容易刺激皮膚並引起過敏反應。經查國內外管理規定,我國與美國、歐盟均未禁止化粧品添加該成分,惟日本禁止使用於黏膜。另風險評估結果顯示,該成分在兔子眼睛刺激性試驗無症狀顯現,人類貼片試驗也幾乎沒有過敏反應,綜合皮膚急性毒性、黏膜刺激性或敏感性等各方面評估,風險程度低,且截至目前為止,我國亦未曾接獲消費者發生不良反應之案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已蒐集彙整相關資料,並將於近期內提請化粧品衛生管理諮議會進行安全評估。
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化粧品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的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的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建置的「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通報專線:02-2396-0100。
有關網路媒體報導Methylisothiazolinone (甲基異噻唑啉酮)是化粧品中常添加之防腐劑,容易刺激皮膚並引起過敏反應。經查國內外管理規定,我國與美國、歐盟均未禁止化粧品添加該成分,惟日本禁止使用於黏膜。另風險評估結果顯示,該成分在兔子眼睛刺激性試驗無症狀顯現,人類貼片試驗也幾乎沒有過敏反應,綜合皮膚急性毒性、黏膜刺激性或敏感性等各方面評估,風險程度低,且截至目前為止,我國亦未曾接獲消費者發生不良反應之案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已蒐集彙整相關資料,並將於近期內提請化粧品衛生管理諮議會進行安全評估。
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化粧品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的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的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建置的「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通報專線:02-2396-0100。
- 8月 29 週四 201308:27
手工皂老師沒教的事----政府法令你瞭了嗎?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IFRAME SRC="http://www.beclass.com/showregist.php?regist_id=MTYzMmMwZDUyMWU4YjdjYzBkZGM6U2hvd0Zvcm0=" FRAMEBORDER="0" height="600" width="700"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align="center"></IFRAME></div>
- 3月 25 週一 201310:19
化粧品違規廣告256件
(優活健康網記者杜宇喬/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去年查處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256件,共開罰654萬5千元。衛生局指出,遭裁罰案件中,化粧品就佔了244件,比例高達95%;廣告平臺以網路135件居冠,其次是電視89件、平面媒體30件、電臺2件。 衛生局指出,為吸引消費者目光,各家廠商無不祭出多樣化的廣告以促銷產品;尤其網路平臺門檻低,但也務必遵守相關法令。
新北市衛生局表示,為維護藥物及化粧品使用安全,每年都會全面監控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廣告。去年共處分違規廣告256件,其中化粧品244件;藥物12件,總計共裁罰654萬5千元。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12件違規藥物廣告,主要是商品屬於藥事法管理之藥物。244件化粧品違規廣告,常見為未申請廣告核准就刊登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也有賣家不瞭解產品屬於化粧品,而誤觸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藥物、化粧品業者刊登廣告前,應事前將欲刊登之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非藥商切勿刊登藥物廣告,以免觸法。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每年皆辦理藥物、化粧品業者及傳播媒體業者宣導、講習暨免費發放法規手冊,來提升業者法規認知,降低廣告違規率。手冊放置在衛生局服務臺供免費索取,送完為止;課程則採機動並會在網路開放報名,也會請相關公會協助告知業者。
新北市衛生局表示,為維護藥物及化粧品使用安全,每年都會全面監控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廣告。去年共處分違規廣告256件,其中化粧品244件;藥物12件,總計共裁罰654萬5千元。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12件違規藥物廣告,主要是商品屬於藥事法管理之藥物。244件化粧品違規廣告,常見為未申請廣告核准就刊登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也有賣家不瞭解產品屬於化粧品,而誤觸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藥物、化粧品業者刊登廣告前,應事前將欲刊登之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非藥商切勿刊登藥物廣告,以免觸法。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每年皆辦理藥物、化粧品業者及傳播媒體業者宣導、講習暨免費發放法規手冊,來提升業者法規認知,降低廣告違規率。手冊放置在衛生局服務臺供免費索取,送完為止;課程則採機動並會在網路開放報名,也會請相關公會協助告知業者。
- 12月 27 週四 201207:56
嬌生把甲醛等可能致癌的有害化學物質,摒除在嬌生嬰兒用品
美國
【陳怡妏、邱俊吉╱綜合報導】美國衛生用品大廠「嬌生」(Johnson & Johnson)前天宣布,將在2015年底前把甲醛等可能致癌的有害化學物質,摒除在嬌生嬰兒用品及露得清、可伶可俐等產品外,是全球第一個這麼做的衛生用品大廠。台灣嬌生表示,將配合總公司指示,與全球同步更新所有產品的配方。
- 12月 13 週四 201218:45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單位:
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
資料來源:
要旨:
公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修訂「瘦身美容定
型化契約範本」
主 旨:公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修訂「瘦身美容定
型化契約範本」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內 容:本公告至公告後六個月實施。
附件 一: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 應記載事項
第一條 當事人
甲方 (瘦身美容消費者) 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
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乙方 (瘦身美容業者) 之名稱、電話、營業所、營業登記證
字號、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第二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
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
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
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瘦身美容項目包括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
及下列勾選之項目:□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臉部美容
、化妝;□脫毛;□美容諮詢;□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
其他:__________。
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
第三條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
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
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
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締約前交付甲方審
閱。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
為明確之口頭或書面說明。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
甲方填具切結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新卡。
第四條 瘦身美容課程、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
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課程數、效
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
相關產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時向
甲方為充方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留作紀錄,
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且於紀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
。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第五條 業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
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
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
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至少保留二
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於甲方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
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除應即中
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
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
為、使用之商品或甲方未對乙方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甲
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
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六條 費用明確性原則
入費會新台幣_______元。 (非會員免填)
本契約之總費用 (含所需用品及材料費) 共計____元,其細
目如附件____。
第七條 付款方式
甲方全額預付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如全額預付之折
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分期給付者
,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
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
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給付之。以信
用卡分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
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若甲方用信
用卡付款者,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卡券之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
將卡、券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
用次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之上,並向甲方為
明確說明。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券。關於退
費及賠償之標準,該卡、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計算外,並應
依本應記載事項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
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 (不得逾十五日) 將已收取之費用扣
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 (但
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 。若未約定
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
方應於終止日後____日內 (不得逾三十日) 將已收取之費
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
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
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
分之__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 。
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
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
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
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
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一一條 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
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
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
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
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
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
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二條 業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
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 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者。
二 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
程者,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不
在此限。
乙方依前項第二款因甲方之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而終
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逾期不得終止。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退還費用
於甲方,但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一三條 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就有關
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相當期間內仍有義務
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四條之紀錄。
第一四條 擔保條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_____、_____,
而甲方應配合事項為_____、_____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
體載明) 。
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退
還甲方已付之費用。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
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若未約定賠償甲方損失之金額時,以甲方所給付之全部費
用,作為退還之金額。
第一五條 契約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瘦
身美容業者或乙方之分支機構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
或約定之美容師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應依約
退費且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就本契約之履行,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
使用人。
第一六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
所參加之課程事項、課程紀錄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應
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一七條 契約審閱期間
本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第一八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若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條 不得約定甲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
之費用。
第二條 不得約定甲方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
求退費之規定。
第三條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
第四條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第五條 不得約定乙方得收回甲方之瘦身美容契約書。
第六條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產品之購買及課程並增
收相關費用。
第七條 不得約定乙方之廣告及甲、乙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
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第八條 不得約定甲方未於一定期限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
第九條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
定或行為。
附件 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一 消費者應有七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間。
二 未滿二十歲且未婚之消費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有效締結本
契約。
三 不同意本契約款者,消費者有權增刪。
四 業者之廣告及當事人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五 消費者有權決定是否加入為業者之會員。
六 業者有義務告知本契約一切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七 業者對消費者之接受服務,應負保密義務。
八 提供本契約服務之業者,應具備一定之專業資格。
九 倘有爭議發生,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尋求救濟。
一○ 消費者應保有一份契約書。
一一 如有任何疑問,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電話:
) 或消費者保護團體 (電話: ) 查詢求助。
立契約書人 (瘦身美容消費者姓名) : (以上簡稱甲方)
(瘦身美容者名稱) :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
、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
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瘦身美容之項目包括: (一) 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 (二)
肌膚保養; (三) 身體油壓; (四) 臉部美容、化妝; (五) 脫
毛; (六) 美容諮詢及其相關商品之販賣; (七) ____________
_____; (八) 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二條 (權利義務之依據)
甲乙雙方關於本瘦身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修款之約定定之
;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
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
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甲方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
第三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
契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
第四條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
之規定 (如附件一) ,雙方其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
就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
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締約前交付甲方審閱。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為明
確之說明。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
填具切結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新卡。
第五條 (課程及附屬商品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
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
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產品之內
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時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
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留作記錄,並予
甲方簽名確認之,且於記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
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第六條 (業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
冶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
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
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至少保留二年,
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於甲方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
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外
,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
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所致者,甲
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
,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七條 (診約審閱期間)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應給與甲方至少七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
內容。
第八條 (收費標準:費用增減之限制)
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之費用共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因參
加課程所需之用品之費用共計新台幣______________元,其細目
如附件二、附件三所示。
第九條 (付款方式)
甲方得全額預付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如全額預付之折扣
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分期給付者,毋須
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
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
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給付之。以信用卡
分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刷或預刷未到
期價款。全額給付者,不得分刷。若甲方用信用卡付款者,手續
費應由乙方負擔。
第一○條 (卡券之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將
卡、券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
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之上,並向甲方為明確說
明。
前項所謂有效期間係指瘦身美容服務預定開始日起 年 (月
) 之期間內。但嗣後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回收卡、券。關於退費
及賠償之標準,該卡、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計算外,並應依本
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等之規定辦理
。
第一一條 (實施前,消費者在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
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 (不得逾十五日) 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
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金額之百分之________
__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 。若
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二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
於終止後____日內 (不得逾三十日) 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
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
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
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________
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 。若未約
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
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
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
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一三條 (實施前,業者任意解除契約之賠償標準)
乙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契約者,應於解約後______
日內 (不得逾十五日) 退還甲方已繳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失
。
前項甲方之損失,係指本契約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__________
(其百分比應與第十一條規定之百分比一致) 。但甲方能證明
其所受損害超上述金額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約定賠償甲方損失之金額時,以第十一條所定之解約
手續費為賠償金額。
第一四條 (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
、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
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
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
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
除手續費。
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
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五條 (業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實施
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 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者。
二 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程者
,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前項第二款因甲方之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而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退還費用
於甲方。但前項第一款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一六條 (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保護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就有關甲方
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相當期間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
知、協助及交付。
第一七條 (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方式)
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
意思表示。
以書面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四。
第一八條 (擔保約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______、______,而
甲方應配合事項為_____、_______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
明) 。
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退還甲
方已付之費用。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
果者,不在此限。
若未約定賠償甲方損失之金額時,以甲方所給付之全部費用,
作為退還之金額。
第一九條 (消費者之變更)
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
務移轉予第三人。
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
切權利義務。
第二○條 (業者之變更)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
瘦身美容業者。
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
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一條 (契約代為履行)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瘦身美
容業者或乙方之分支機構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約定之
美容師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就本契約之履行,該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
用人。
第一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
時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一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
參加之課程事項、課程記錄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二條 (從業人員之資格)
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美容師、營養師或其他從業人員,須具備
合法之專業資格。
第二三條 (服務處所之選擇)
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務。
第二四條 (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得依合意變更契約內容。
第二五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
規定,為申訴、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二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本案
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方法院管
轄。
第二七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
第二八條 (其他協議事項)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消費者姓名)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電話或電傳:
乙方: (事業名稱)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電傳:
簽約地點: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瘦身美容契約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書範本
本人____________於民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與貴公司 (商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 (瘦身美容中心) 所締結之契約,茲依瘦身美容
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解除\終止之就貴公司應為退本人之金額新臺幣______
______元,請於一個月內支付現金、票據或匯入下列之銀行帳號。
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存款帳號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又本人所購買寄存於貴公司之未退還商品,請許可領回。
原立契約書人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商)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台端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12月 13 週四 201218:39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函轉香港衛生署發布報導「DOKTER PEMUTIH SPECIAL」美顏霜產品含過量水銀(汞),請民眾切勿購買使用。-

SPECIAL」美顏霜產品含過量水銀(汞),請民眾切勿購買使用。-2012年5月21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函轉香港衛生署發布報導「DOKTER PEMUTIH
SPECIAL」美顏霜產品含過量水銀(汞),請民眾切勿購買使用。
按含「汞」之化粧品於使用初期,有短暫漂白效果,常有不肖商人會違法添加於美白產品中,但長期使用後會造成皮膚色素沉著,且重金屬長期累積在體內,可能會導致「腎病變」及「汞中毒」等健康危害,為維護國民健康,行政院衛生署業於民國72年公告禁止使用水銀(汞)及其化合物,即便因化粧品製程中之原料或其他等因素(且技術上無法排除),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重金屬汞,其殘留量亦不得超過1ppm,凡超出此限量之化粧品一律禁止輸入、製造或販賣,違者,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7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消費大眾切勿販售或使用案內產品,在購買化粧品時,應慎選來源清楚、標示完整的產品,遵守「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民眾如有發現以上產品或其他疑似不法之化粧品,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或通報行政院衛生署於網路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避免其他消費者受害。
- 7月 03 週二 201217:56
有關網路廣告是否須送審

顧問您好,
關於網路賣保養品 美容保養品在法令中被稱為「化妝品」依據「化妝品管理條例」以及衛生署解釋令函 如果只是單純描述商品資訊,如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而未描述其成分或功效,將不會被認定為廣告,不用申請廣告字號就可以刊登。想請問顧問
因為不能寫保養品的成分或功效 , 那網頁可以放 商品的官網網址 或 相關知識討論區的網址讓人連結過去看嗎?
- 5月 02 週三 201212:07
有關報導三氯沙(triclosan)成分會影響人體健康乙事
有關報導三氯沙(triclosan)成分會影響人體健康乙事,衛生署說明如下:
按三氯沙(triclosan)通常於化粧品是作為抗菌及防腐等用途,廣泛使用於洗手乳、沐浴乳及洗面乳等產品,目前國際間包括歐盟、美國及日本等國家目前尚准許其作為化粧品原料使用,於我國也有使用限量規定(不得超過0.3%),依據現有相關文獻資料顯示,化粧品如添加該成分在一定限量範圍使用,應不至於對人體產生危害,消費者不必過度恐慌,另至目前為止國內尚無接獲消費者因使用該類產品而產生不良反應之通報案例。
化粧品廠商製造或輸入上述產品,如經查獲未符合我國之法令規定者,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一般保養品中triclosan主要都是以消毒抗菌為商品主要功能,衛生署藥政處核可的許可證中約有500項三氯沙(Triclosan)產品,包括了沐浴乳、洗手乳、抗豆系列產品、潔膚露、遮瑕膏、養髮液、防曬、乳液、清潔用品。
按三氯沙(triclosan)通常於化粧品是作為抗菌及防腐等用途,廣泛使用於洗手乳、沐浴乳及洗面乳等產品,目前國際間包括歐盟、美國及日本等國家目前尚准許其作為化粧品原料使用,於我國也有使用限量規定(不得超過0.3%),依據現有相關文獻資料顯示,化粧品如添加該成分在一定限量範圍使用,應不至於對人體產生危害,消費者不必過度恐慌,另至目前為止國內尚無接獲消費者因使用該類產品而產生不良反應之通報案例。
化粧品廠商製造或輸入上述產品,如經查獲未符合我國之法令規定者,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一般保養品中triclosan主要都是以消毒抗菌為商品主要功能,衛生署藥政處核可的許可證中約有500項三氯沙(Triclosan)產品,包括了沐浴乳、洗手乳、抗豆系列產品、潔膚露、遮瑕膏、養髮液、防曬、乳液、清潔用品。